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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政策

江蘇大學京江學院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院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yǎng)學生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根據《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教財 〔2007〕7號),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活動范圍及申請對象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院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活動主要包括:

1.各類培訓活動。

2.科技服務活動。

3.家庭教育。

4.學院有關單位、部門設置的勞務活動。

5.其他有償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  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學院規(guī)章制度,不得影響學院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 也不得影響自身學習。禁止學生從事未經學院批準的經營性活動。

第四條  申請對象。

1.“江蘇大學京江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庫”中的學生。

2.下列人員申請優(yōu)先。

(1)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學生、單親家庭子女以及其他生活特別困難的學生。

(2)因自然災害或家庭變故造成的臨時困難學生。(3)符合崗位要求、具有一定特長的學生。

3.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學院不安排參加勤工助學活

動。

(1)受到記過及以上紀律處分的。

(2)學習成績較差,不能正常完成學業(yè)的。

(3)曾因工作不認真,被用工單位考核為不合格而予以辭退的。

(4)曾安排過勤工助學崗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

(5)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

第三章  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五條  建立勤工助學管理網絡和指導教師隊伍。學生工作部門為學院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的管理部門,各年級學工辦和設有勤工助學崗位的部門落實勤工助學工作的管理責任人,負責學生勤工助學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學生工作部在勤工助學工作中的職責是:

1.積極開發(fā)校內外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工單位提供服務。

2.負責學生勤工助學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3.調解學生和用工單位之間的矛盾和糾紛,依據法律和學校有關規(guī)定維護學生的權益。

4.做好大學生勤工助學服務中心的日常指導工作。

5.其他有關勤工助學的管理和服務事項。

第四章  校內勤工助學管理

第七條  所有招聘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活動都必須得到學生工作部門的批準。任何組織、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在校內招聘學生參加其自行組織的活動,如有違規(guī),一經發(fā)現,將交學院有關部門或公安機關處理。

第八條  所有崗位的設置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學院規(guī)章制度,且不得與學院的教學計劃相沖突。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組織學生參與有損學院聲譽和大學生形象、有礙大學生身心健康、有違社會公德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從事法律、校紀明令禁止的活動。

第九條  崗位設置應從學院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fā),充分考慮學生學習及工作的特殊性。崗位設置應以智力服務、勞動服務、專業(yè)鍛煉等為主。

第十條  學院各部門設置校內勤工助學崗位須向學生工作處提出設崗申請,經審核確認其申報要求后,方可設崗招聘。

第十一條  被批準設置勤工助學崗位的部門(以下簡稱用工部門) 須制定相應的勤工助學崗位職責、要求和考核

辦法,報學生工作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崗位設置原則上一學年申請一次(特殊情況可按學期申請),在下學年重新確定崗位數之前,原設置的崗位可保留使用至新招聘的人員上崗為止。

第十三條  上崗程序:

1.招聘。經過批準設崗的用工部門應以公開招聘的方式招聘學生,并將招聘信息報送學生工作部門,由學生工作部門做好招聘宣傳等服務工作。招聘信息應明確崗位要求、工作時間、報酬標準等,供學生應聘時參考。

2.應聘。符合條件的學生持學生證、課程表、個人工商銀行存折或銀行卡(鎮(zhèn)江本地開戶)到用工部門應聘。

3.面試。用工部門對應聘學生進行面試,預選后報學生工作部門批準,備案。

4.上崗。學生工作部門審核批準后,學生和用工部門簽訂《勤工助學協(xié)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學生經用工部門培訓后方可上崗。

5.臨時性工作崗位招聘學生,經學生工作處審批通過即可上崗。

第十四條  參加校內勤工助學的學生均由用工部門負責日常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按月進行。

第十五條  用工部門應對上崗學生進行必要的崗前培訓和指導,明確崗位職責和要求,對其上崗期間的出勤情況、工作態(tài)度、工作質量、遵章守紀等情況進行檢查并予以記錄, 作為確定考核等級的依據??己说燃壏譃閮?yōu)、良、合格、不合格四等。考核結果作為報酬發(fā)放及評優(yōu)獎勵的依據。

第十六條  為保證校園勤工助學活動的正常開展,學院設立勤工助學基金。勤工助學基金由學院委托學生工作部、財務部共同負責管理使用,學生工作部具體操作落實,財務部發(fā)放勤工助學報酬。

第十七條  勤工助學基金專門用于在校內勤工助學活動中支付給學生的勞動報酬及勤工助學活動的日常管理。勤工助學基金在財務處單列帳戶,實行專項管理、集中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或挪用。

第十八條  凡經批準設置的固定勤工助學崗位,由學生工作處制定學年經費使用計劃。學生報酬根據用工部門實際考核結果按月發(fā)放。臨時性勤工助學崗位由學生工作部報請分管院領導同意并落實經費后安排。臨時性勤工助學工作經用工部門驗收后,學生的報酬一次性支付。

第十九條  勤工助學報酬由學生工作部審批,由財務部發(fā)放。經考核為合格以上者發(fā)放當月報酬。有違反管理規(guī)定或考核不合格者, 視具體情況減發(fā)當月報酬的 10% ~ 80%。

第二十條  上崗學生的報酬須根據審批結果執(zhí)行,用工部門不得擅自提高或減少報酬。確因工作量加大等原因需增加報酬,用工部門需事先報學生工作部審批。因各種原因減發(fā)學生報酬的必須告知學生本人,并在《勤工助學報酬發(fā)放表》上按實發(fā)數填寫且注明減發(fā)報酬原因。

第二十一條  用工部門須如實填寫《勤工助學報酬發(fā)放表》,勤工助學學生本人在表格上簽字。列入領取報酬名單的學生應為實際在崗工作且辦理上崗登記手續(xù)的學生。

第二十二條  校內固定崗位的勤工助學報酬按月發(fā)放,根據考核結果,由用工部門于次月5 個工作日前造表報批;臨時崗位的報酬在其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造表報批。學生工作部在接到報批表后5個工作日內審批,審批通過后由財務部不遲于每月20 日前足額發(fā)放給學生。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學管理

第二十三條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由學生工作部統(tǒng)一管理。

第二十四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生工作部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學生工作處公開招聘或推薦適合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十五條  學生和校外用人單位簽訂《勤工助學協(xié)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原則上,校外用人單位使用勤工助學學生需為學生購買相應的保險。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必須用課余時間,參加校內勤工助學工作活動的時間原則上每月不超過35小時。校內學生勤工助學報酬基本標準為12 元/小時。

第二十七條  每位學生每學年只可以申請1 個校內勤工助學固定崗位,確有特殊困難的學生在崗位設置數量許可,且個人學習與工作時間無矛盾沖突時可申請第2 個崗位。

第二十八條  畢業(yè)班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原則上截止畢業(yè)當年的5 月31 日,以便于報酬發(fā)放。

第二十九條  上崗學生須按約定的期限工作。因特殊原因需終止勤工助學,須提前一周向用工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并有新的勤工助學學生到崗后方可終止工作, 學生不得擅自轉讓勤工助學崗位,否則取消轉讓雙方勤工助學資格,一年內不再安排新的崗位。

第三十條  凡連續(xù)2個月考核不合格或在勤工助學期間違反校紀校規(guī)者,用工部門應將其辭退,學校不再為其安排新的崗位。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 年9 月15 日起施行。


來源:福建高考早知道,轉載請聯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