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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國家助學貸款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幫助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規(guī)范我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發(fā)放及管理工作,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國辦發(fā)(2004)5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國普通高校資助政策體系,加大對普通高校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項重大措施。
第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由經辦銀行向全日制高等學校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發(fā)放的無需擔保的人民幣貸款。具體為我校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銀行為中國銀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支行。
第二章 國家助學貸款的組織領導機構
第四條 學校成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由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黨委副書記擔任組長,成員由財務處、學工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就業(yè)指導服務中心、研工部、各學院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全校學生貸款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學院、研究生部成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院(研究生部)國家助學貸款相關工作的落實。
第三章 貸款對象與貸款條件
第六條 申請貸款的對象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
第七條 申請貸款的學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書面同意);
(三)大一新生或研一(博一)新生;
(四)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五)學習刻苦,能正常完成學業(yè);
(六)家庭經濟困難,本人及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間的學費;
(七)嚴格遵守國家、經辦銀行、學校關于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規(guī)定,承諾按申請用途使用貸款并按規(guī)定履行還貸義務;
(八)有符合條件的見證人推薦;
(九)符合經辦銀行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貸款或停止續(xù)放款:
(一)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受到刑事或行政處分、處罰者;
(二)因違犯校紀校規(guī),受到學?;驅W院警告及以上處分者;
(三)中途退學,或被校方開除或取消學籍者;
(四)出國留學或定居者;
(五)必修課兩門及兩門以上重修者;
(六)在外租房者;
(七)非因專業(yè)學習需要而擁有電腦者;
(八)具有吸煙、酗酒等不良生活習性者;
(九)生活奢侈、鋪張浪費者;
(十)其它違反貸款管理相關規(guī)定者。
第九條 以下情況一旦查實,取消貸款資格,貸款已發(fā)放者,追回貸款,并且按照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收取利息:
(一)不符合貸款條件,利用虛假證明,騙取貸款;
(二)不按合同規(guī)定用途使用貸款;
(三)其他有違國家、學校和銀行助學貸款規(guī)定的行為。
第四章 貸款時間與申辦程序
第十條 學校每學年組織一次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一般在每年新生入學后的9-11月間。
第十一條 學生按照學校規(guī)定的申請時間向所在學院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國家助學貸款審批表原件;
(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原件;
(三)《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原件;
(四)誠信承諾書原件;
(五)借款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借款人學生證復印件;
(七)父母身份證復印件;
(八)中國銀行卡復印件;
(九)遇有休學、保留學籍等情況時,需提供學校關于休學或保留學籍等文件的復印件。
第十二條 各學院在收到學生的申請材料后,即對學生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初審合格的學生提供以下資料并連同學生申請材料一并送交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一)學生品行證明;
(二)貸款介紹人在學生貸款審批表相應位置簽名并提供介紹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填寫申請貸款學生匯總表。
第十三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學院送交的學生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并復審,最后將復審合格的學生申請材料送交經辦銀行。
第十四條 經辦銀行對收到的學校推薦的學生申請材料進行最后審查,于一定期限內將審查同意發(fā)放貸款的學生名單反饋給學校,然后由學校與銀行統(tǒng)一組織學生辦理有關借貸手續(xù)。同時,經辦銀行將不同意辦理貸款的學生名單及理由也及時通知學校,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回復相關學生。
第五章 貸款比例、貸款額度與發(fā)放方式
第十五條 國家助學貸款按用途可分為學費貸款(包括住宿費)和生活費貸款,目前我校經辦銀行只受理學費貸款。學費不超過6000元的,以學費的具體數(shù)額為標準,超過6000元的,最多只能貸6000元。
申請貸款的學生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當年全日制在校學生總人數(shù)的20%。
第十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一次申請、分學年發(fā)放的方式進行。即學生在大一或研一時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原則上申請人必須一次性申請所有在校期間的學費貸款(年限以國家規(guī)定學制時長為標準),即本科生必須申請四年學費貸款、研究生必須申請三年(若學制為兩年半或兩年者,則只能申請兩年半或兩年的學費)學費貸款。學生如果想要放棄某一學年的貸款,只需填寫一份針對該學年的棄貸申請即可,其他學年的貸款不受影響。
第十七條 銀行每學年發(fā)放一次貸款,自第二年起發(fā)放的貸款我們稱之為“續(xù)放款”。每次續(xù)放款發(fā)放以前,學生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針對該學年度貸款的借據(jù);
(二)上一學年度的成績單。
未提交借據(jù)或者成績單者,視為放棄當年的貸款;成績不合格者,停發(fā)當年的貸款。
第十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由經辦銀行按學年直接劃入學校指定帳戶,由學校財務部門負責將貸款繳扣學生學費。在貸款下發(fā)以前,學生已繳納當年學費的,由學校財務部門在一定期限內按照相關手續(xù)退還學生。
第六章 貸款利率、年限、還款方式及貸款的展期
第十九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息實行借款學生在校期間100%由財政補貼,借款學生畢業(yè)后的利息由本人全額支付,從學生畢業(yè)當年的7月1日開始起算。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zhí)行,不上浮,不計復利。
第二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最長貸款期限為10年(其中含在校期間的4年),即貸款必須在畢業(yè)后6年內還清。
借款人必須在取得畢業(yè)證書之日的下月起開始償還貸款利息,在畢業(yè)后的24個月內開始償還貸款本金,最遲不超過24個月。具體還款事宜,在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協(xié)議中明確。
第二十一條 借款學生在畢業(yè)離校60日前,應通過學校與經辦銀行制訂還款計劃,簽訂《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還款協(xié)議》。未與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xù)的學生,學校不予辦理畢業(yè)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畢業(yè)當年繼續(xù)攻讀學位的學生,可向經辦銀行申請辦理展期貸款并簽訂《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展期協(xié)議》,展期期限以學生所繼續(xù)攻讀學位的學制時長為限,展期內實行國家財政貼息。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借款期限內,可以隨時申請部分或全部還款。在畢業(yè)前償還的貸款,學生本人不用支付利息,畢業(yè)后提前還款的,對提前償還部分按合同約定利率和該部分實際使用天數(shù)計收利息。
第二十四條 學生因肄業(yè)、結業(yè)、休學、退學、被開除學籍的,在離校之前需與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xù),并自學籍異動手續(xù)辦理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對于休學的學生,當其復學后,其復學手續(xù)辦理完畢的當月1日起恢復財政貼息。學生因轉學、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而離開學校的,需在離校之前結清已發(fā)放貸款,否則學校不予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當借款學生死亡時,由學生所在學院向經辦銀行出具相關證明材料,銀行根據(jù)證明材料對已發(fā)放貸款進行核銷。
第七章 貸后管理與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貸后管理工作由學校與銀行共同完成,各自根據(jù)自身的特點履行貸后管理職責,共同完善還貸約束機制與風險防范機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國家助學貸款風險。
第二十七條 學校貸后管理機構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就業(yè)指導服務中心與各學院(研究生部)組成。
就業(yè)指導服務中心在借款人畢業(yè)離校時,負責將借款人情況、借款人去向及聯(lián)系方式通知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并在就業(yè)報到的有關證件中載明國家助學貸款相關信息。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建立國家助學貸款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個人信用檔案,并將銀行反饋的學生還貸情況告知各學院及學生家長。
各學院、研究生部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強學生誠信教育,培養(yǎng)學生誠信意識,建立學生信用檔案,保持與借款學生的經常聯(lián)系,督促學生及時歸還貸款本息。學校設立專項獎勵基金,定期組織開展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評選表彰獎勵工作,對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成績突出的學院或個人進行獎勵。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每年至少與經辦銀行聯(lián)系一次,當發(fā)生以下情況時:借款人應在15個工作日內與經辦銀行聯(lián)系:
(一)家庭住所、通訊地址、聯(lián)系電話及工作單位等情況發(fā)生變化;
(二)出現(xiàn)失業(yè)、重大疾病等危機貸款安全的情況;
(三)借款人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
(四)發(fā)生其他影響其償債能力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 對蓄意逃廢銀行債務,不履行還款責任的借款人,經辦銀行和學校將采取以下措施:1.依法對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2.將其違約行為載入學校個人信用檔案及全國金融機構征信系統(tǒng),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任何一類新的貸款業(yè)務;3.對違約學生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入學前家庭地址、畢業(yè)學校、畢業(yè)后就業(yè)單位及違約行為等及時通過媒體和上報全國高等學校畢業(yè)生學歷查詢網予以公布。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中南大學字(2004)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