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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幼兒師范高等??茖W校-高校直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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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政策

湖北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全面推進精準資助,確保資助政策有效落實。切實保證國家制定的各項高等學校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根據湖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鄂教助〔2020〕1號,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招收的??茖W生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以相關部門核定的信息和學生家庭真實經濟狀況為基礎,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工作制度,規(guī)范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成立學校資助認定工作小組  

(一)資助認定工作小組  

組  長:吳志文、周宗清  

副組長:傅華強、張強、焦敏  

  員:杜素珍、湯敏軍、黃潔、周若照、雷檸菲  

(二)紀檢監(jiān)督組  

  員:陳正華、曹映紅、關業(yè)剛  

(三)認定評議小組  

各系部、年級組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輔導員、班主任、學生代表等相關人員為認定評議小組,學生代表人數(shù)應合理配置,具有廣泛的代表性。評議小組成員名單在系部、年級組范圍內公示。  

第六條  各系部、年級組根據工作職能負責學生資助政策的宣傳組織工作,指導班級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七條  學工處在認定組長的組織下協(xié)調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第八條  領導小組及紀檢監(jiān)察組成員監(jiān)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政策的制定及落實。  

(一)職責分工  

1.學校資助認定工作小組具體負責組織、統(tǒng)一協(xié)調、管理、監(jiān)管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2.各系部、年級組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審核匯總及公示工作。  

(二)認定標準  

依據國家和省有關學生資助政策,結合學生家庭經濟困難類別、學生日常消費等情況,原則上劃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檔次,一般困難(在校月生活費650-750元);困難(在校月生活費550-650元);特別困難(在校月生活費≤550元)。  

第三章  認定對象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對象為??茖W段在校學生,包括以下7類:  

(一)經扶貧部門確認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  

(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員是低保對象)學生;  

(三)經民政部門確認的特困供養(yǎng)學生;  

(四)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  

(五)經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確認的烈士子女;  

(六)經殘聯(lián)部門確認的殘疾學生;  

(七)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主要包括經扶貧部門確認的邊緣戶(邊緣易致貧戶)子女,經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確認的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yōu)撫對象子女,經殘聯(lián)部門確認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人子女,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疫情)造成重大損失的學生,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的學生,家庭發(fā)生重大變故等情況影響其子女入學就讀及其他需要資助的低收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文件第九條規(guī)定的第1-6類認定對象,如非自愿放棄或按照文件第十五條規(guī)定取消認定資格的,應全部納入認定對象進行確認,確保此類學生認定全覆蓋。  

第四章 認定辦法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年秋季學期進行一次,由系部、年級組組織學生填寫《湖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確認表》(簡稱《確認表》,見附表1)或《湖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簡稱《申請表》,見附表2)。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一至六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主要通過信息比對確認。  

學工處將在籍在校學生信息與“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信息進行比對,比對確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分發(fā)到相關系部、年級組。  

已報到新生在學籍未完成注冊前,系部、年級組應組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家庭情況登記,先按照學生登記情況開展認定工作,學籍完成注冊后,將學生登記情況與“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信息進行比對復核確認。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第七類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由已成年學生本人或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下同)自愿提出認定申請,填寫《申請表》。  

由學生本人對《申請表》中所填寫家庭相關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承諾。系部、年級組要采用電話訪談、信函索證、實地走訪等方式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定比例抽查。  

各系部、年級組在認定過程中應尊重學生的選擇,保護學生的自尊和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第十三條  在學校每年秋季集中開展認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發(fā)事件造成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而影響入學的學生,可及時向系部、年級提出認定申請,系部、年級組應及時啟動認定工作。  

第五章  認定程序  

第十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五個環(huán)節(jié)。  

(一)提前告知  

各系部、班主任、輔導員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jiān)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個人申請或確認  

1.對經信息比對確認的一至六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系部、年級組向學生或監(jiān)護人逐一發(fā)放《確認表》,并指導填寫。  

2.其他家經濟困難學生,由學生本人或監(jiān)護人自愿提出資助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3.個人放棄  

第九條規(guī)定的第1-6類認定對象自愿放棄確認的學生,班主任、輔導員要再次告知相關政策。堅持放棄的,由學生本人手寫《自愿放棄認定申請書》并簽字確認。                    

(三)學校認定  

學籍完成注冊后,將學生登記情況與“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信息進行比對復核確認。對經信息比對確認的學生,直接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按照本辦法認定標準開展認定。  

1.班級評議小組負責收取學生填寫的《確認表》或《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組織開展民主評議,初步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認定檔次,報系部認定評議工作組審核。  

2.系部、年級組認定工作評議組負責審核所屬年級(班級認定小組提出的學生名單及認定檔次,報學工處核準。  

3.學工處負責核準各系部學生名單及認定檔次。  

(四)結果公示  

學工處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結束即時撤回信息。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復核和動態(tài)調整機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五)建檔備案  

學工處匯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連同《確認表》或《申請表》等材料一并建檔,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  

第十五條  符合資助對象認定基本條件但自愿放棄認定的學生,各系部要進一步講明資助政策,幫助消除心理問題,實際評估學生家庭經濟變化情況,積極做好教育引導工作。對堅持放棄的,要做好登記,由已成年學生本人或未成年學生監(jiān)護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取消認定資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  

(二)違反學校規(guī)章制度,且屢教不改的;  

(三)學生或監(jiān)護人隱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承諾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的;  

(四)學生日常消費明顯高出本校學生整體水平,經常使用高檔奢侈品或者進行高消費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情形的。  

第五章  督導抽查  

第十七條  資助工作認定小組組織系部、年級組每學年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fā)現(xiàn)弄虛作假現(xiàn)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jié)嚴重的,依據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  

學工處按一定比例抽查認定結果,并將抽查結果公布。  

第十八條  系部、年級組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fā)生顯著變化,系部、年級組應及時調整,并向學工處反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從2020年秋季學期開始施行。省教育廳 省民政廳 省扶貧辦 省殘聯(lián)關于印發(fā)《湖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鄂教助〔2018〕2號),省教育廳 省財政廳 省民政廳 省扶貧辦 省殘聯(lián)關于印發(fā)《湖北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鄂教助〔2019〕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學工處負責解釋。 

 
 

湖北幼兒師范高等??茖W校辦公室           2020年93印發(fā)  


來源:福建高考早知道,轉載請聯(lián)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