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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政策

漢江師范學院學生資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維護教育公平,建設和諧校園,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fā)〔2007〕13號)、《教育部、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及獎助學金評審發(fā)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號)等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茖W生。

第三條 學生資助工作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政策和規(guī)定,堅持實事求是,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第四條 學生資助經費來源于上級撥款、助學貸款、社會捐贈和學校每年從事業(yè)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經費。學校計財處和學生資助中心共同負責資助經費的管理。

第二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以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的方式,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區(qū)分認定為“特別困難學生”、“困難學生”和“一般困難學生”三種類別。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特別困難學生”:

1.孤兒、烈士子女,沒有或僅有少量遺產;

2.單親,法定監(jiān)護人缺乏經濟來源的;

3.本人或直系親屬重度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常年治療,缺乏經濟來源的;

4.家庭或個人突發(fā)重大變故造成嚴重經濟困難的。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困難學生”:

1.單親,法定監(jiān)護人有少量經濟收入;

2.直系親屬有重病、殘疾或家庭受教育人口多,家庭經濟有困難;

3.低保戶或精準扶貧建檔立卡困難家庭學生。

(三)每月生活費基本有保障,但家庭收入不能足額支付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費用者,可認定為“一般困難學生”。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1.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

2.認定年度受學校紀律處分的;

3.學習不認真刻苦,態(tài)度不端正,如經常曠課的;

4.有弄虛作假等不誠信行為或惡意拖欠學費的;

5.消費行為與經濟狀況不符的。

第七條 學生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須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家庭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確認的《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二)其他證明材料:1.烈士證明;2.重大疾病證明;3.直系親屬或本人殘疾證明;4.家庭發(fā)生重大變故或遭受災害證明;5.低保證、精準扶貧相關材料等。

第八條 教學系成立以系黨總支負責同志任組長,輔導員、班主任、學生干部為成員的認定小組;班級成立以輔導員任組長,班主任、學生干部、學生代表為成員的班級認定小組,學生代表人數占班級總人數的10%以上。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請。向班主任或輔導員提出書面申請,遞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班級評議。各班認定小組審閱申請材料,結合申請學生日常消費行為,對照評定條件認真開展民主評議,初步評定本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類別。

(三)教學系復評。系級認定小組對照評議認定標準,核查證明材料,審核班級認定結果,確定本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及類別,系內公示,受理學生的意見和建議,無異議后組織填寫《漢江師范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按要求將有關材料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四)學校審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各系認定結果,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類別,受理學生的意見和建議,無異議后建立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

第十條 原則上未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不得享受國家和學校的各項資助。

第三章 資助項目

第十一條 漢江師范學院學生資助項目含:“獎”、“貸”、“助”、“補”、“減免”以及新生入學“綠色通道”等。

“獎”,指國家、學校和社會人士設立的獎學金,獎勵金額每人每年400-8000元。

“貸”,指國家助學貸款,最高金額為每人每年8000元。

“助”,指國家助學金,按等次不同每人每年2000-4000元。

“補”,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以上級下達標準為準。

“減免”,指減免特別困難學生學費。

新生入學“綠色通道”,指對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實行緩交學費入學。

第十二條 國家獎學金是為了激勵全日制普通本??茖W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fā)展,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的獎勵特別優(yōu)秀學生的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一)基本申請條件

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異,社會實踐、創(chuàng)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二)相關事項

學生無論家庭經濟是否困難,只要符合規(guī)定條件,均可申請國家獎學金。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三)評審和發(fā)放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組織評審,將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后在校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上報省教育廳。

經教育部批復同意,學校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是為了激勵全日制普通本??萍彝ソ洕щy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fā)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的,獎勵資助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一)基本申請條件

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全日制普通本、??圃谛I?,符合以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秀;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二)相關事項

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三)評審和發(fā)放

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各教學系組織評審,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獲獎學生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后在校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上報省教育廳。

經省教育廳批復同意,學校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國家助學金是為了體現黨和政府對全日制普通本、??萍彝ソ洕щy學生的關懷,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的,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助學金。資助標準為:一等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每人每年2000元。

(一)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二)相關事項

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三)評審和發(fā)放

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各教學系組織評審,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受助學生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后在校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上報省教育廳。

經省教育廳批復同意,學校按要求將國家助學金發(fā)給受助學生。

第十五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茖W生,通過戶籍所在縣(市、區(qū))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和家長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一)申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被我校正式錄取的普通全日制本、??茖W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家長(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戶籍在同一縣(市、區(qū));

5.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yè)所需的基本費用。

(二)辦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fā)放。學生在新學期開始前,向家庭所在縣(市、區(qū))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提出貸款申請??h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對學生提交的申請進行資格初審。金融機構負責最終審批并發(fā)放貸款。

貸款學生應于每年9月20日前,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受理證明》交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否則視為自動放棄當年貸款。

(三)貸款金額

本、??粕咳嗣磕曜罡卟怀^8000元。

(四)貸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率執(zhí)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部補貼,畢業(yè)后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共同負擔。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因患病等原因休學的,應向經辦機構提供書面證明,由經辦機構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休學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借款學生畢業(yè)后,在還款期內繼續(xù)攻讀學位的,可申請繼續(xù)貼息,應及時向組織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原縣級教育部門提供書面證明,經辦機構審核后,報經辦銀行確認,繼續(xù)攻讀學位期間發(fā)生的貸款利息,由原貼息財政部門繼續(xù)全額貼息。

(五) 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

還款期限原則上按學制加13年確定,最長不超過20年。貸款畢業(yè)生離校前應與經辦銀行簽訂還款確認書。學生畢業(yè)后前3年為償還本金寬限期,寬限期結束后,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六)違約后果

1.如未按貸款合同約定按時歸還貸款本息的,根據實際逾期金額和逾期天數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

2.經辦銀行有權按合同規(guī)定在新聞媒體和網絡上公布違約學生信息;

3.違約信息及共同借款人信息載入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tǒng),直接影響個人信貸(信用卡、車貸、房貸等);違約信息一旦進入征信系統(tǒng),即使立即還款,違約信息也要保留5年。

第十六條 學費減免是學校對無法繳清學費的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尤其是孤殘學生、少數民族學生及烈士子女、優(yōu)撫家庭子女等,實行減免學費。減免金額以學校審批意見為準。申請學費減免的學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日常表現好,符合畢業(yè)條件,本科生還需取得學位資格;

(二)本人或家庭突發(fā)重大變故,造成經濟特別困難的;

(三)畢業(yè)時繳費總額應達到應繳學費總額的80%。

第十七條 新生入學“綠色通道”是指對錄取入學的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學校一律先辦理入學手續(xù),然后根據核實后的情況,分別采取不同辦法予以資助。辦理程序為:

(一)新生報到時,持入學通知書和家庭經濟困難證明領取《漢江師范學院新生入學綠色通道審批表》,認真、如實填寫有關內容;

(二)持《審批表》經教學系、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通過后,辦理入學相關手續(xù)。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不得享受國家和學校資助:

(一)學業(yè)成績科平65分以下,或上學年補考科目超過2門的;

(二)不積極參加感恩在行動活動的;

(三)評審年度被取消受助資格的;

(四)在學業(yè)、學術、品行等方面有失信行為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慈善組織、社會團體和人士捐資的獎、助學金,資助辦法由學校與捐資人協商制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福建高考早知道,轉載請聯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