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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安心學習,順利完成學業(y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及長沙學院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資助包括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崗位津貼、學費減免、校友資助以及其他社會性資助等。
第三條 資助對象是因家庭經濟困難而無法保障基本學習和生活條件的長沙學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四條 學生資助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國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生活儉樸;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及志愿服務活動;
6.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在庫學生。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學生資助評定資格:
1.受到《長沙學院學生違紀行為處分辦法》警告以上(含警告)紀律處分且未經解除;
2.本學年內專業(yè)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必修課程、限選課程有三門及以上科目考核成績不及格;
3.有酗酒、參賭、涉賭等不良習慣;
4.生活奢侈,購買和使用高檔生活用品或高檔消費品。
第六條 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規(guī)劃、指導、協調全校學生資助工作。設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掛靠在學生工作處,負責全校學生資助工作的具體開展及相關制度建設。各學院設立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具體負責本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 學生資助工作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切實體現黨、政府和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
第二章 國家助學金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高校全日制本科學生。評定工作遵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2號)執(zhí)行。
第九條 國家助學金每學年申請、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國家助學金每年名額及額度分配由國家下達,資助面約占學生總數的20%。學校根據當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人數情況將國家下達指標向各學院按比例分配。
第十條 國家助學金分為三檔,名額比例為1︰1︰1。一等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金評審時間為每學年的第一學期。在國家將國家助學金名額及預算下達學校后,學生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向所在班級提出申請,并遞交《國家助學金申請審批表》,經班級民主評議并公示3天后確定初步名單;各學院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將本學院各班級確定的初步名單匯總初審并向全院師生公示5天,公示無異議后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學院初審名單匯總評審,提出國家助學金獲助學生建議名單,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后,上報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最終審定結果以《國家助學金獲助學生匯總表》的形式報湖南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二條 學校將國家助學金分10個月發(fā)放到獲資助學生校園卡上,用于學生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章 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商業(yè)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向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學生發(fā)放的在校期間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的人民幣貸款。
第十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信用貸款,學生不需要辦理擔保和抵押,但需要承諾按期還款,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生源地助學貸款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qū))的教育局學生資助中心申請辦理。
第十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原則上用于支付借款學生在所在高校就讀期間所需的學費和住宿費,借款學生不得將貸款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每個學生每年申請的貸款額度不超過8000元,具體金額根據學生在校學費和住宿費實際需求確定。
第十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采取按學年度申請、審批與發(fā)放的管理方式。貸款合同一年一簽。生源地貸款審批時間一般為暑假。
第十九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息實行在校期間100%由財政補貼、畢業(yè)后借款學生自付的辦法。學生因休學、留級等原因導致學習時間延長,財政貼息期限按照原合同規(guī)定辦理。對于畢業(yè)后繼續(xù)攻讀學位的借款學生,在按規(guī)定辦理展期手續(xù)后,財政部門繼續(xù)按在校生對其助學貸款給予貼息。
第四章 勤工助學崗位津貼
第二十條 學校提供校內外勤工助學崗位,支持學生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相應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
第二十一條 校內勤工助學管理細則,詳見《長沙學院校內勤工助學管理規(guī)定》。
第五章 學費減免補助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于部分確因經濟條件所限,經努力仍無法交納學費的困難學生,給予學費減免補助。
第二十三條 學費減免資助標準分為三檔,即減免當年學費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全部或。具體減免額度在綜合考慮申請人的家庭經濟情況、在校表現、學業(yè)成績、當年已獲資助情況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
第二十四條 學費減免每學年第二學期進行。資助比例視當年學校實際情況而定。
第二十五條 凡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根據每年學費減免工作的時間安排,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并遞交相關家庭經濟情況證明材料;各學院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對學生申請進行民主評議后,將初審名單向全院師生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名單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學院學費減免初審名單匯總評審,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確定當年獲資助學生名單及額度。
由財務處負責為獲學費減免資助的學生辦理抵繳學費手續(xù)。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各學院應加強對受資助學生的管理與監(jiān)督,對違反國家法律和學校紀律、鋪張浪費、不能嚴格要求自己的受資助學生予以批評教育直至取消受資助資格。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施行。原《長沙學院學生資助管理辦法》(長大學〔2013〕27號)同時廢止。